《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但最迟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
目前,距离“五年过渡期”已不足一年,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提醒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不符的外商投资企业请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哪些外资企业需要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
答:2020年1月1日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细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也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
答: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其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符的,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最高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股东),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过渡期后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2025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注销登记除外)。
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文件;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醒
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等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股东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成立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办理此次变更或备案登记。
请企业合理安排时间,提早办理该项登记业务,避免因未及时办理对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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