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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调整公司住所信息申报制的公告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4月8日起启动的公司(含分公司)登记业务暂不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含设立登记及住所变更登记)。请根据《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办事指引》第二大点第二部分(https://fsamr.foshan.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6175370.html

分类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并作为附件上传。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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