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办事指引
(第一版)
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内容,我市住所登记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度与非住所信息申报制度。
一、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
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参考版本详见附件1)及《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参考版本详见附件2)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
(一)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四种情形包括:
一是从事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经营;住宿业;典当;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酒吧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民用爆炸物品,焰火、鞭炮产品经营;餐饮服务;燃气经营生产、供应、储存;培训;托育服务;托管服务;药品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电影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参考表述
从事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经营 | 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原油仓储;成品油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原油批发;核材料储存;成品油批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成品油零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民用核材料储存;民用核材料生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核材料处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除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Ⅰ类放射源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民用核材料处置;核材料运输。 |
住宿业 | 住宿服务;经营民宿;提供电子竞技娱乐的住宿服务。 |
典当 | 典当业务 |
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 | 洗浴服务;足浴服务;盲人医疗按摩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
酒吧服务 | 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 |
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 | 歌舞娱乐活动;游乐园服务;游艺娱乐活动;剧本娱乐活动。 |
民用爆炸物品,焰火、鞭炮产品经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爆破作业;烟花爆竹零售;烟花爆竹批发;烟花爆竹生产;焰火燃放作业。 |
餐饮服务 | 餐饮服务;小餐饮;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
燃气经营生产、供应、储存 | 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
培训 | 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语言能力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营利性特殊教育培训;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保安培训。 |
托育服务 | 托育服务;家庭托育服务。 |
托管服务 | 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 |
药品经营 | 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 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
电影放映 | 电影放映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二是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市场主体;
三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宗教用房、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的市场主体。
四是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络的市场主体在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况下申请住所变更时。
(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涉及的住所使用证明: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3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
2.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参考版本详见附件3)。
(备注:(1)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单位及类型请拨打0757-12345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2)建筑物属于村(居)委会、社区集体资产并经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备案的,可以提供村(居)委会、社区集体出租至市场主体的租赁合同以及该经营性房屋建筑在“三资平台”登记的资产编号,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确认后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涉及多份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地址不一致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地址一致性关系。租赁合同明确转租需经同意的,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
(3)根据规定,村(居)委会、社区不再出具住所使用证明。)
3.属于自建房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即《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I或II级。佛山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名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
(备注:如无法出具上述1、2点的住所使用证明,请判断该住所是否属于经营性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概念参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并用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特殊情况:
1.使用宾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申请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的市场主体,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除了提交以上3种住所证明材料之一外,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材料(参考版本详见附件4)。
(备注:住宅登记为住所适用范围的经营范围参考: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文艺创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咨询策划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经营民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洗染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日用电器修理;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药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家庭托育服务。
3.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居民服务(经营范围一般对应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代驾服务;缝纫修补服务。)、货物运输(经营范围一般对应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经常居住地的住宅直接登记为住所,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的书面材料。)
下载: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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