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主体、社会投资者:
为规范公司登记管理,防范虚假住所登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市监发〔2025〕23号)精神,现就公司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5年2月10日起,办理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特指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材料要求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应当属于固定场所,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1、商业用房:①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②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若属于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材料。
2、住宅用房:①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②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若属于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材料;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可使用附件或自行出具)。
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村(社区)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时,应在附件中上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原件照片;通过线下提交材料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登记机关将依法审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榆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电话:0912-6662315 0912-3891197。
4.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的材料规范出台后执行新的材料规范。
特此通告。
榆林市榆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住宅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意见
经营主体名称/投资人姓名 | ||||
经营主体主要经营项目 | ||||
住宅地址 | ||||
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意见 | 兹证明榆林市榆阳区 (住宅地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 )将该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出租/提供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作为(经营主体名称): 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已依法征得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委员会公章(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盖章)年月日 | |||
意见出具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注:
1、如该住所无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由社区/村委会盖章;
2、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可参考使用此文稿,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第279条规定,自行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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