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税收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重要内容。2023年,国家延续、优化、完善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促增收扩消费、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稳外贸稳外资、支持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注重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精准性、协同性,着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云南省财政厅对今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涵盖70项政策,其中,云南省根据国家授权出台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指引》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了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执行期、政策依据等内容,以供一并学习。
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研制、生产销售纳税人。
【优惠内容】(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7号)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采购的国产设备应属于2023年第41号公告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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