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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简称:市场监管局

加挂牌子:银川市知识产权局

单位性质:组成部门

单位级别:正处级

办公电话:0951-5069565

主要负责人:黄瑾

机构设置:22个内设机构、3个直属机构、3个派出机构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路104号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在立法权限内,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落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依法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计量与认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监督规范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对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和规范。监督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执行。负责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推行。

(十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二)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建立药物滥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预警、评价机制。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全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等特殊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四)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严守安全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的放心、吃得放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法监管,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七)有关责任分工

1.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2.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不出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负责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其系统维护、信息监测和采集、分析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事故追溯以及监管等工作职责。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涉及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建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督查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承担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重要性文件文稿的起草。承担新闻宣传发布,组织协调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联系电话:0951-5069565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依法治市相关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在立法权限内,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规范行政事权划分、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或参与法制核审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联系电话:0951-5069582

(三)信用监管科。拟订实施信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宁夏)在全市相关部门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推广。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承担商事制度改革牵头任务,对事中事后“双随机、一公开”进行检查指导。

联系电话:0951-4113603

(四)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科。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价格和收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受理、查处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实施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负责参与全市价格调控、管理、监测、监督和价格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市县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联系电话:0951-5069567

(五)网络交易监管科。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消费环境建设,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联系电话:0951-4109150

(六)广告监管科。组织指导广告产业发展。研究制定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专项监督检查。组织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转办涉嫌虚假广告线索。承担全市广告单位资质等级评定组织推荐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联系电话:0951-4105481

(七)质量监管科。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质量奖励制度。

联系电话:0951-5069570

(八)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综合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拟订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全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做好发布预警工作。

联系电话:0951-8677132

(九)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的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县(市)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联系电话:0951-5069589

(十)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盐质量监管。承担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联系电话:0951-4101239

(十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联系电话:0951-4080503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联系电话:0951-5069573

(十三)标准化与计量认证监管科。负责组织制订标准化工作政策、规划,拟订地方标准和辖区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监督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工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监督管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依法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及其检验活动,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

联系电话:0951-5069588

(十四)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及专利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普及工作。统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工作。依法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监管。

联系电话:0951-4102701

(十五)药品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组织落实自治区药品质量抽样任务。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物滥用监测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951-4080121

(十六)医疗器械监管科。监督和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监督抽样。指导县(市)区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951-5615367

(十七)化妆品监管科。承担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调查和监测工作,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表审核、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化妆品监督抽样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联系电话:0951-5615650

(十八)举报投诉管理科。完善市场监管综合举报投诉制度建设,推进管理体系科学化高效化。负责12315等热线的登记、分转、上报和跟踪督办。负责诉求数据统计分析、推进投诉举报信息公示。负责本局系统举报投诉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评价。负责市场监督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

联系电话:0951-4120315

(十九)计划财务科。研究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部门预决算。督导检查直属单位预算经费使用。负责市局机关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法收取和上缴非税收入。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联系电话:0951-4108394

(二十)人事科。承担机关、直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选表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0951-4108423

(二十一)综合执法稽查科。指导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上级部门交办的跨区域案件和辖区重大、复杂案件。承担对三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负责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联系电话:0951-8677122

(二十二)督查督办科。负责银川市委、市政府、上级业务部门和局党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及专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相关工作;承担电子政务、行风评议、新媒体信息发布、信访、舆情监测等工作(说明:以上媒体中涉及消费者申(投)诉的受理、回复等工作仍由举报投诉管理科办理);完成市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951-8677120

四、直属机构

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一、二、三大队,采取派驻的模式,市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日常管理由三区分局负责。主要职责:承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面向消费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职责履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传销和违法直销、假冒专利、价格违法等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查处无照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派出机构

设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金凤区分局、西夏区分局,市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统一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市场监管,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安全、产品质量、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以及特种设备监察、价格监督检查、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具体工作,配合辖区政府开展其他相关工作。三区分局下设25个副科级市场监管所。

1.兴庆区分局设13个市场监管所。即:凤凰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解放西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化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富宁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新华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玉皇阁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前进街市场监督管理所、中山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银古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胜利街市场监督管理所、丽景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掌政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滨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日常巡查等基础性监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联系电话:0951-4119415

2.金凤区分局设7个市场监管所。即:长城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上海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黄河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满城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良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贺兰山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日常巡查等基础性监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联系电话:0951-3072098

3.西夏区分局设6个市场监管所。即:文昌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朔方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西花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兴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北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日常巡查等基础性监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联系电话:0951-208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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