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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一、受理范围

   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三)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 号),分为以下情形:

1、适用于本市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提交《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及《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原件1份。

若有以下情形,还需提交:

(1)属一址多照的,提交关于申请“一址多照”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2)属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已有其他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3)属申请集群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托管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不适用于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按以下情形提交对应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资料可作为使用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也可作为使用证明。

(3)使用宾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4)使用军队房产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5)自建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注:市场主体将其住所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取得不动产权利人同意。

3、申请人将住宅(含房屋用途或规划用途为车库、车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适用于住所申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

除按上述第2点要求提交对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的书面材料,即“住宅登记为住所的承诺书”。

4、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

① 从事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经营;住宿业;典当;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酒吧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民用爆炸物品,焰火、鞭炮产品经营;餐饮服务;燃气经营生产、供应、储存;培训;托育服务;托管服务;药品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电影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

② 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③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宗教场所、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的。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五)申请“一照通”登记的还需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提交“一照通”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
“一照通”登记实施范围:食品经营许可(单位食堂除外)。
(六)《知情授权委托书》
非经营者本人到场办理的须提交,请通过“粤商通”APP并切换到佛山市,依次点击“我的”-“商事签”完成实名认证,提交该签名核验二维码的图片。

资料说明:
(一)对办理营业执照同时申请“一照通”(新办食品经营许可)的,须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按“一照通”经营许可(新办)提交材料规范的相关要求收取申请材料,同时按本规范提交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提供一份即可,无需重复提交。
(二)办理以上登记许可业务所需的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表格等,可登录“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景式企业开办全流程服务指引”官网(http://fsamr.foshan.gov.cn/ztzl/fsskbqwywt/kbqyzc/content/post_5287572.html)进行查看或下载。
(三)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主要文字为不小于四号字体。
(四)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提交,其他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表格填写说明中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三、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或办结

四、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审核→通知→提交纸质材料到前台→办结→领取结果物

现场办理:

提交资料到窗口申请→审核→办结→领取结果物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关注微信公众号“佛山政务服务”,预约对应的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类”。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是同城通办的,若市民要在登记窗口办理,则可选择以下办理点办理:   

1.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综合服务窗口(证照通)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2-8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7—87767019

2.西南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综合服务窗口(证照通)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车仔路18号西南街道行政服务中心24-27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7-87618784

3.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综合服务窗口(证照通)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大学路1号3座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4-26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7-87801230、0757-87801909、0757-87801283

4.白坭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综合服务窗口(证照通)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23号白坭镇行政服务中心16-19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7-87570152

5.大塘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综合服务窗口(证照通)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兴大道96号大塘镇行政服务中心20、21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7-87296813

6.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综合服务窗口(证照通)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北5号(佛高区三水园摘星楼旁)一楼1-9号证照联办窗口

联系电话:0757-87388481

7.芦苞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综合服务窗口(证照通)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龙坡一路1号芦苞镇行政服务中心4号、6号窗

联系电话:0757-87239481(个体)、0757-87233605(企业)

8.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综合服务窗口(证照通)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侨新路18号103号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8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7-87219308

(2)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市民可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到市民之窗自助终端机办理并打印营业执照和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线上办理

1.市民可关注微信公众号“佛山市场监管”,点击“微服务”-“办事平台”-“24小时智能商事登记系统”,在手机上办理成功后,凭本人身份证到市民之窗自助终端机打印营业执照和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2.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提交申请。

六、收费项目信息

无需收费

七、制定依据

1.《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点;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二条;

4.《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二项;

5.《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6.《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7.《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八、咨询监督

详细情况可向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大厅咨询,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电话:87767019。

九、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办理以上登记许可业务所需的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表格等,可登录“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景式企业开办全流程服务指引”官网(http://fsamr.foshan.gov.cn/ztzl/fsskbqwywt/kbqyzc/content/post_5287572.html)进行查看或下载

十、常见问题

三水区对各经营主体的负责人年龄是否有要求?

须年满18周岁,无年龄上限限制。

某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能投资设立另一经营主体?

可以。但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于中国境内只能开设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且该公司不能作为唯一法人股东设立法人独资有限公司。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能否设立个体工商户?

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影响企业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个体工商户。

单位需要在经营范围增加借款担保服务,请问可以吗?是否需要办理前置的手续?

非金融机构,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如需设立金融方面的公司,则需先取得金融办批复,再办理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在经营范围增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个体工商户不能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需企业方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后置许可,可到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

企业(含个体)需要在注册登记之日起多长时间后,才能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无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额如何填写?

投资额,指开设个体工商户投资的金额。经营者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投资额即可。

个体工商户适用“一照多址”吗?

不适用。

个体户如何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会不会审查其注册名称是否重名?

目前,未涉及前置审批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名称申报,可直接向属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在办理设立登记业务时,登记机关需要查询其注册名称是否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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